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http://zige.eol.cn  来源:  作者:中国教育在线  2014-12-18    

医药类 财会类 建造类金融类

  概述

  卫生部令第4号

  颁布日期:19990716  实施日期:19990716  颁布单位:卫生部 部 长:张文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 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该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

  第六条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责任制。

  第七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

  (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

  (五)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六)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八)承担命题专家的培训工作;

  (九)其他。

分享到 更多

收藏此页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教师资格课程随意学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内容推荐
医药类
推荐阅读
eol.cn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140769号 | 京ICP备12045350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6号
版权所有 北京中教双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OL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eol.cn